信用评级复评制度

信用评级复评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用评级工作程序,提高信用评级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复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用等级确定后,如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级结果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可根据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复评以及现场尽职调查。

如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绝现场尽职调查;公司有权利拒绝复评申请。

如果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公司可不受理复评申请。

第三条 公司受理复评申请后,应至少指定一名分析师(一般由原项目组成员承担)整理复评汇报材料。人员安排应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分析师应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和评级项目组成员信息保密函。分析师在撰写复评汇报材料时,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汇总整理所有复评项目相关资料,建立完备、规范的工作底稿。复评汇报材料应包括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材料,以及原评级项目组出具项目评级结果所依据的其他全部信息与数据。

(二)根据与评级对象相适应的评级方法,对评级对象的补充材料进行分析,形成复评汇报材料,并提出复评建议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 复评汇报材料须按照内部审核程序进行逐级审核。各级审核人员应在内部审核记录上签署审核意见、时间并署名。

复评汇报材料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程序后,才能提交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

信评会秘书按照评审流程安排上会事宜。

第五条 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复议,由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召开信用等级评审会议决定。

信用评级委员会根据既定程序和评级标准对复评汇报材料进行评审,投票表决信用等级。复评结果须经半数以上的与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信用等级复评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评审委员;

(二)参会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

(三)参会评审委员的表决意见与投票结果。

参会评审委员应对其评审意见和表决意见签字确认。

第六条 复评等级结果为评审的最终级别。

第七条 项目复议形成的工作底稿,以及内部流程文件均应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归入该项目档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