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跟踪评级制度

证券跟踪评级制度

第一条 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评级业务规范,持续提供良好的服务,及时揭示证券项目的偿付风险,确保评级结果的时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跟踪评级系指在信用等级有效期间,由公司主动发起的对受评对象进行重新检查并确定信用等级的过程。跟踪评级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

在无委托的主动评级模式下,跟踪评级可按照公司安排进行。

第三条 定期跟踪评级通常是一年一次,但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定期跟踪,通常由评级因素触发,只要满足条件,不限评级次数。

第四条 跟踪评级责任人

跟踪评级项目应成立项目组,安排两名分析师进行日常跟踪,其中一名为主分析师。

每年公司应下发跟踪评级项目名单,明确主、副分析师。分析师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其中主分析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跟踪评级作业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收集、查阅和分析受评对象所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与区域环境、业务运营、财务报表等方面的资料,在必要时应对受评对象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第六条 受评对象不能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或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的,公司可以根据自行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如无法收集到受评对象相关资料,公司可以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第七条 证券存续期期间,公司应当根据法规、募集说明书、首次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安排的相关要求及时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且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定期跟踪评级项目,评级项目组应通过调研、资料收集和讨论分析,检查原定信用等级之主要观点的形成背景在此期间是否发生改变,并对受评对象下阶段的可能变化进行合理推断,以作出维持或调整其评级的建议。

第九条 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时,从评级工作开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10个工作日,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定期跟踪评级

(一)分析师应掌握评级对象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的发布时间,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尽快通读;至少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取得联系,至少在七个工作日内应发出征询文件(资料清单、访谈提纲)。视信息采集情况可多次交互发送。

(二)在信息收集的同时,分析师应进行评级分析和报告制作、评审,其流程参照首次评级进行。

(三)定期跟踪评级通常采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但下列情况例外:1、项目组认为存在现实的信用风险,有必要进行现场调研的;2、评级部门负责人、评级总监、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调研的;3、被公司采取名单管理的。

第十一条 不定期跟踪的评级结果包括发布关注公告、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维持或调整其评级。

第十二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受评对象出现重大事项,公司应及时回访,必要时应启动不定期跟踪。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评对象为企业主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

1、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3、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的情况;

4、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6、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7、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

9、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

12、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的;

15、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受评对象为资产支持证券的:

1、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2、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3、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4、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5、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6、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8、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9、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

(一)不定期跟踪评级可由项目组、评级部门负责人、评级总监、信用评级委员会的任一方发起,其触发条件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二)不定期跟踪应向评级对象发出征询文件(资料清单、访谈提纲)。视信息采集情况可多次交互发送;

(三)不定期跟踪评级通常采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但下列情况例外:1、项目组认为存在现实的信用风险,有必要进行现场调研的;2、评级部门负责人、评级总监、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调研的;

3、公司可以采取名单管理,被列入名单的;

(四)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可以不采取完整格式的评级报告,但公告应明确说明触发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原因、调查情况以及对信用质量的影响;

(五)不定期跟踪评级应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评审,其程序参照信用评级委员会规则。

第十四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评级结果;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

第十五条 进行不定期跟踪时,项目分析师应要求受评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并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评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可以不采取完整的评级报告格式,但应当明确说明触发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原因、调查情况、调查结果以及涉及事件的具体情况对信用状况的影响。

第十七条 日常信息监控

日常信息监控的内容和渠道:

(一)分析师应利用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网站、发行人(管理人)官方网站、专业信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网站以及其他信息来源,实时跟踪所负责的公司及行业信息;

(二)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信息;

(三)关注行业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公告,跟踪相关政策变化;

(四)关注市场竞争性信息来源。包括公司主要竞争者、商业模式、行业统计信息、业内重大并购等;

(五)关注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信息;

(六)关注上下游行业竞争状况信息;

(七)其他重要信息。

日常信息监控的第一责任人是主分析师,副分析师应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信评委员会决定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的受评对象应持续观察,在90天信用观察期内确定跟踪评级结果,同时发布公告从信用观察名单中撤出;若90天观察期内未能确定跟踪评级结果的,经信评委员会商定后可以延长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

第十九条 跟踪评级的内部审核流程

定期跟踪评级的内部审核流程参照首次评级的一般规定执行。

不定期跟踪评级考虑到时效性,可采取评级公告(不出具完整格式评级报告)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跟踪评级项目经信评委员会确定信用等级后,若受评对象对跟踪评级结果存在异议,可向信评委员会申请复评1次;复评结果为最终级别。

第二十一条 跟踪评级的时效性

定期报告的出具时间按照评级委托约定与监管规定、自律公约之严格执行。

项目组在跟踪评级工作中,可利用告知函、确认函的方式督促评级对象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在明确告知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后果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自行披露评级结果。

第二十二条 跟踪评级结果的披露

跟踪评级的信息披露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跟踪评级的档案管理

跟踪评级项目应按跟踪年度立档,一年一档。项目组组长是归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管理均按照公司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