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及时获取评级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债券评级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等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按照信用评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向投资者及其他市场主体披露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评级报告等评级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评级结果公布的基本原则、形式、内容、时间、流程等要素。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保证公布的评级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通过不同媒体或渠道公布的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六条 在评级结果依法公布之前,除用于监管部门指定用途、评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用途、委托方及评级对象外,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评级结果。

第三章 公布形式

第七条 评级结果应以公司的名义公布,不得以评级从业人员的个人名义公布。

第八条 评级结果公布媒介包括公司网站、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渠道)。

第九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对证券发行中涉及的证券业务评级信息指定公布媒体的,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布信息不得先于该指定媒体。

第十条 对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 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或非证券类项目进行评级,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的约定,决定是否公布评级结果以及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在公开市场发行的证券评级,如因证券发行人不满意最终的评级结果而另行委托其他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应在证券发行时通过适当途径向市场公布已确定的评级结果,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足够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上市公司或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如评级结果全部或部分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在评级结果公开前,除向该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人提供评级结果外,不得向特定对象选择性公布评级结果。

第四章 公布内容

第十四条 评级结果包括首次、定期跟踪及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的评级结果,其中首次、定期跟踪评级一般通过评级报告公布评级结果,不定期跟踪评级可以通过评级报告、调级公告、列入信用观察名单公告、关注公告等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 评级报告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说明评级观点和评级依据,属于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的评级报告还应由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后公布。

第十六条 首次评级的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报告出具时间、评级项目组成员、正文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定期、不定期跟踪评级的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评级报告出具时间、上一次评级的评级结果和时间、评级项目组成员、正文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评级的评级结果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评级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以及评级项目组成员,且应当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注明该评级为主动评级。

第五章 公布时间

第十九条 评级对象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在其所评级证券发行公告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公布首次评级结果。

第二十条 应在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工作。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受评级对象募集说明书关于受评对象定期跟踪评级安排及首次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安排关于受评对象定期跟踪评级安排对受评级对象定期跟踪评级披露时间的要求不一致的,应按照其中最早的时间要求完成定期跟踪评级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证券评级项目,如因评级对象未及时披露年报或其他原因导致需延迟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应在规定披露期满前在公司网站公布延迟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评级结果;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评级项目,评级结果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第六章 公布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人(信息披露专员)负责评级结果的公布工作,评级结果公布一般按照申请、编辑、审核、公布的流程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级结果公布前,信息披露专员应将拟公布的评级结果提交合规专员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合规专员审批同意后,信息披露专员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公布评级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合规部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