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墙制度

防火墙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中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切实维护客户和公司利益,依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防火墙,是指公司评级作业部门、市场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部门职能,在职能、人员、业务、信息、档案等方面保持有效隔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公司严格遵循市场拓展与信用评级分离原则,公司市场部门与评级业务部门分开设置。市场部门人员不得采取低于行业公允价格、级别保证和诋毁同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参与报告撰写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干涉评级人员和评级委员会进行评级分析和评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向评级对象许诺信用等级,不得透露评审委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市场部门人员对外进行市场营销时,评级人员可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但必须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且不得向评级对象许诺信用等级。

公司及评级人员在信用级别评定前不得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诺或保证级别。

第六条 评级人员、审核人员和信评委委员不得参与、干涉业务承揽、评级合同签订、费用谈判与收取等市场营销工作,也不得从事与评级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七条 评级人员应独立撰写评级报告,对报告内容负责,在评级过程中不得向评级对象许诺信用等级,不得向对方透露评审委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由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评审确定,信用评级委员会应独立表决确定信用等级,不受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信评委委员不得评审自己所参与项目的评级报告。

第九条 评级项目组之间信息独立,评级人员在评级项目中得到的保密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人员共享,不得把评级对象相关资料私下转发他人;需要调用其他客户相关资料,按照公司《评级信息保密制度》等规定借阅。

第十条 公司评级部门与其他部门可合作开展不针对特定客户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公司及评级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公司及评级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不得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评级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制度不与评级结果、评级人员所评估的证券发行成功与否以及评级业务收入挂钩,不得影响评级人员依据独立、客观、公正、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主任不得在市场部门和评级作业部门兼任任何职务,市场人员(含主管市场的公司领导)不得兼任信评委委员。

第十四条 公司评级人员、市场人员和其它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评级信息保密制度,对在开展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信评委委员及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回避制度,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主体处兼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评级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和人员的独立性、评级流程的规范性和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等。

第十九条 评级项目组负责人及对信用等级有重大影响的人员离职并受聘于其曾参与评级的受评企业、信用评级委托方或主承销商,合规管理部门应从获知起检查其离职前两年内参与的与其受聘机构有关的评级工作。如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及时披露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成绩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评级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