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评级机构各类信息对外披露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业务范围信息、人员信息、内部制度、评级方法、评级程序、重大事项专项说明、评级报告及公告、合规报告、总结报告、评级质量分析报告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管规定中要求披露或报送的信息。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评级机构所有评级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披露信息,所有待披露信息都必须以本评级机构名义披露。

第五条 本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评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合规负责人为本评级机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披露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本评级机构通过不同媒体或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且在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认可渠道披露时间不晚于通过其他媒体或渠道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承办人员应按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完成信息披露及报送工作,进行相关信息报送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合规总监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的,本评级机构应及时更正并披露,并说明差错原因、更正内容,已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条 评级信息披露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评级信息披露申请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完成发文审批工作,并向合规部提交评级信息文件及相关流转文件,并由信息披露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待披露的信用评级报告及公告须完成用印程序后,方可提交至信息披露人员。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人员应仔细审核评级信息文件及相关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对外披露,并及时进行信息统计。

第十三条 定期合规报告、总结报告、重大事项专项说明等重要材料须经多级审核并由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披露或报备。

第十四条 合规部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形成相关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评级机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等级在原评定结果的基础上,降一至两级确定为最终考核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能按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本评级机构要求披露的或拖延披露的;

2.披露或上报信息存在重大疏漏或错误的;

3.未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4.未能妥善保管信息报送平台的密码信息,导致内部信息泄露的;

5.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本评级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