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评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设良好的评级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评级从业人员,评级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分析师、分析师、助理分析师、评审委员会委员等评级工作相关人员。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三条 评级业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条 评级业务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级业务。
1、评级业务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评级对象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合规管理部报告。
2、评级业务人员应尽可能地按照受评对象的真实状况考察其信用风险,在现场考察和访谈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对收集的资料应在专业能力范围内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判断,评级分析和结论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合乎推理逻辑,评级报告中没有不实陈述。
3、评级业务人员对不同的评级对象,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事先设定立场。
第五条 评级业务人员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开展业务,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六条 评级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尊重客户,做到着装整洁,举止大方,语言文雅,不得故意诋毁客户和其它评级机构。
第七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依据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的规定,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国家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2、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3、依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可以公开的。
第八条 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公司所做的其他承诺。
第九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应具备与信用评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并按监管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3、最近3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在评级对象兼职。
第十二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在承揽评级业务过程中,应自觉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恶意诋毁、贬损同行,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三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在承揽评级业务过程中,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受评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等相联系的约定;在信用级别评定前不得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向评级对象承诺或保证级别。
第十四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评级对象给予的现金、贵重礼品等馈赠,也不得参与由评级对象组织的可能影响其评级结果的活动。对于不得已接受评级对象所赠礼品的,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应一律主动上交至合规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对收受物品及人员登记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评级对象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不得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不得从事任何与评级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或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第十八条 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评级报告;不得与评级对象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出具的评级报告中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评级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