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信息发布制度

评级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及时获取证券评级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证券评级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及时披露证券评级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级信息是指公司的评级方法、评级制度,接受委托或主动开展评级工作而形成的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以及开展研究工作形成的相关文件和研究报告。

第三条 评级信息发布是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委托协议规定或公司业务需要,通过相关媒体或渠道,公开或非公开发布相关评级信息。监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发布,监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按照《评级信息保密制度》承担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发布评级信息。

第五条 评级信息主要包括:

1、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2、评级方法

3、评级制度

4、评级结果

5、评级报告(含评级报告摘要及跟踪评级报告)

6、信用等级公告

7、信用等级通知书

8、跟踪评级安排

9、信用分析报告

10、研究报告

11、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评级信息发布渠道:

1、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及其他媒体

2、公司网站

3、与公司合作的其他媒体

4、委托方、发行人、承销商、相关监管部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评级信息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综合管理部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对发布的评级信息进行格式和程序审查、格式化文件制作、纸质文件印制和装订。

第八条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制度,属于基础评级信息,在制定或修订并实施后20日内,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司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发布。

第九条 委托评级的受评对象为企业主体的,其主体评级报告及相关评级信息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托评级的评级对象为公开发行的证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时,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后,应同时在公司网站披露。需要备案的,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评级,其委托方与发行人非同一主体的,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在公开披露前,除发送至委托方外还应同时发送至发行人,但委托方另有要求的除外;经委托方同意,可同时提供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给该证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承销商。

第十二条 应监管部门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可在未经委托方或发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指定媒体、渠道和公司网站发布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但应同时告知委托方或发行人。

第十三条 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其发行人的评级,公司受委托形成的评级报告、评级结果或相关研究成果,按照评级委托协议规定的渠道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公开评级,披露的信息至少应该包括评级对象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出具时间以及信用评级项目组成员;但一般应在发布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之前礼貌性告知被评级的公司或被评级证券(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发行人。

第十五条 在信用评级委员会给出评级结果之前,评级人员不得就评级报告内容和评级结果与委托方及其关联机构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开资料主动开展研究形成的研究报告或相关研究成果,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

十七条 分析师在接待投资者或媒体对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的咨询时,应以公开披露的评级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总经理许可,公司员工均不得私自接受媒体来访或电话访谈,发表与具体评级业务有关的评级观点。

第十九条 正式对外出具的评级信息,不论是公开发布还是非公开发布,均应由综合管理部进行格式审查和程序审查,并经公司部门主管和合规管理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