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用评级工作,保障评级质量,防范业务与操作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评级工作的基本目标:为监管部门监管、防范和化解经济及金融风险提供服务;为相关金融机构、投资者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服务;为被评对象的投融资决策与经营决策,改善经营及信用管理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 信用评级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信用评级报告讲求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评级机构”)开展的借款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等,其他评级业务的评级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评级机构建立信用评级项目组(简称“项目组”)、评级审核团队和信用评级委员会,分别负责信用评级项目的尽职调查与评估分析及报告撰写、信用评级报告的三级审核和最终级别审定工作。

第六条 本评级机构项目组的组成:

1、由信用评级分析师、助理分析人员和辅助业务人员组成,每组一般安排二名以上成员,其中至少一名信用评级分析师;

2、项目组设项目经理一名,由信用评级分析师担任(当项目组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分析师时,由评级部门指定其中一人为项目经理);

3、评估分析员应具备一定的经济知识和较强的专业分析判断能力。

第七条 项目组的主要职责:

1、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2、在评级部门负责人(或与指定的专门业务品种高级项目经理共同)领导和指导下开展评级工作,对被评对象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作出分析,撰写评级报告,提出评级建议。

3、向信用评级委员会汇报评级情况,对信用评级委员会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说明,并在必要时进行资料补充。

4、按照本评级机构要求对被评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及时。

第八条 评级审核团队的组成: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或评级部门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和评级总监。

第九条 评级委员会由公司具有实务和权威性的金融、会计、工程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条 信用评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阅项目组提交的评级报告,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对评估项目组的评级提出修正意见。

2、听取评估项目组的评估工作汇报,审议信用评级报告及评估项目组提出的评级意见。

3、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级结论,并在必要时对评级资料进行复查。

4、对被评对象提出的复评理由和补充资料进行研究分析,作出是否复评的决定。

5、指导评级部门拟定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及技术规范文件,并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为避免利益冲突,严格执行防火墙制度,对外承接项目统一由业务发展部负责,评级业务部门与评级从业人员不得对外承接项目。

第十二条 业务发展部在接受评级委托方申请后,履行立项申请程序。当本评级机构对受评主体实施主动评级时,不涉及“接受委托”环节,评级资料由项目组成员通过公开渠道收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前,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项目进行评估,保证本机构与评级委托方或受评对象不存在利益冲突且具备相应的评级能力。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通过审批后,业务发展部与评级委托方签订《评级委托协议书》,收取评级费用。

第十五条 确定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组建由专业分析人员组成的评级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知识结构,项目组长应当至少从事信用评级业务3年以上。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履行利益冲突回避承诺和保密承诺。

第十六条 业务发展部将《评级委托协议书》正式件送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对评级合同正式件专门归档保管。

第四章 评级准备

第十七条 评级业务部门根据受评主体所属行业、特征和回避规则等组建项目组,确定项目组负责人。

第十八条 项目组在评级作业前,应当针对受评主体形成评级现场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项目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需收集的资料清单、现场调研计划、访谈提纲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组根据评级需要,按照受评主体的类型和特征确定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资料。包括宏观经济数据、区域经济数据、行业运行数据以及政府调控政策等;

2、相关基础资料、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设备技术资料、研发情况、管理制度文件、经营计划与总结报告、发展规划、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授信情况及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信用记录等;

3、其他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担保、法律诉讼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五章 实地调研

第二十条 评级项目组依据相关资料,对受评对象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工作义务,并在调查前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评级项目组应当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作为评级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对收集资料内容在合理能力范围内进行核查验证,运用评级专业知识,根据与受评对象相适应的评级方法,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客观分析。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按照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考察与访谈。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察与访谈过程中,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提问,并认真做好访谈记录。访谈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受访谈单位名称、受访谈人员姓名及职务、访谈地点及时间、访谈内容。访谈记录应当由负责记录的评级项目组成员和受访谈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察与访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考察受评主体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受评主体的主要基础资产和相关主体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2、访谈受评主体及相关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和管理部门负责人、总资产、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数据20%以上的子公司负责人等;必要时,可访谈受评主体涉及相关主体的外部关联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母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客户、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海关及有关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与访谈过程中,发生需要受评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情况的,评级项目组应当于访谈过程中或访谈结束后至完成评级报告初稿前,向受评主体提交补充资料清单,并督促受评主体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首次评级时,项目组对受评主体的现场考察与访谈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尽职调查工作中,项目组不得授意或协同受评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假造或隐瞒对评级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受评主体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未经委托方同意,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工作中,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评级机构股东不得兼任评级总监;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受评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受评主体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礼物、礼金等形式的馈赠,也不得参与由其组织的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活动。

第六章 撰写评级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组按规定分门别类整理资料,完成工作底稿。如发现资料中存在遗漏、缺失、错误的信息,应通知受评主体相关主体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以尽职调查取得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根据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数据,在对受评主体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评级报告初稿,初步拟定评级报告和受评主体的建议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 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正文和附录等4个部分。

第三十三条 概述部分为概要介绍评级报告整体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评级结果、受评主体、评级项目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出具报告时间和报告编号。

第三十四条 声明部分为全面登载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评级报告有效期;

2除因本次评级事项公司与受评主体构成委托关系外,公司、评级从业人员与受评主体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3、公司与评级从业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采信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源,从而保证评级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4、证券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对评级结果做出独立判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5、评级报告观点仅为相关领域的决策参考,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正文部分为完整的评级报告,用于进行详尽的评级分析。

第三十六条 评级结论至少应当包括受评主体的信用级别及释义;受评主体的简要正面优势分析和风险关注因素。

第三十七条 评级分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概况。至少应当包括受评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

2、行业分析。至少应当包括行业概况、行业管理体制、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情况、行业风险关注和说明;

3、业务运营分析。至少应当包括受评主体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发展战略、未来三年在建和拟建项目的计划投资额;

4、资本实力分析。重点分析受评主体的总资产、债务规模、资本结构、债务结构、资产质量。

5、盈利能力分析。重点分析受评主体营业收入及其增长情况,营业成本变动情况、经营性业务利润增长情况、三费收入占比情况、利润总额变动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等。

6、偿债能力分析。至少应当重点分析受评主体长短期偿债压力、现金流、再融资能力、财务弹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偿债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对评级结论及其标识做出相应的、明确的阐述,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用语。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进行充分风险揭示。评级报告应当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四十条 附录部分收录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主要相关主体的财务数据概要、财务指标、其他由于内容及版面原因不便在正文详述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下属子公司等情况。

第七章 三级审核

第四十一条 报告审核是指评级报告至少应当依序经过评级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指定人员和评级总监三级审核。后一级审核应当建立在前一级审核通过的基础之上,并对前一级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评级项目组应当及时处理及修正各级审核对评级报告内容及观点提出的修改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三级审核人员同时对评级报告中的评级信息质量进行审核,确保有充足的信息支持信用评级结果。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信息,确保信用评级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评级涉及的历史数据有限,应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对评级局限性予以明确说明。

第八章 评定等级

第四十四条 报告上会是指评级项目组将审核通过的评级报告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信用评级委员会对评级报告内容及观点提出意见并确定受评主体的最终信用级别。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担任本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评级项目的评审委员。

第四十六条 定稿是指评级项目组根据信用评级委员会反馈信息进行报告修改,无误后交由复核人员进行定稿。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复核人员负责对评级报告会后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评级结果反馈

第四十八条 在正式发送评级报告前,项目组先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和受评主体告知评级结果。

第四十九条 委托方或被评对象应在收到信用评级报告及评级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仅限一次)。若5个工作日内无回复,则视为被评对象对评级结果无异议。若被评对象对评级结果无异议,则评级结果为最终级别。

第十章 复评

第五十条 若委托方或受评主体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并提供可能对评级结果产生影响的补充资料的,由项目组向信用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评。

第五十一条 若委托方或受评主体对评级结果存在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信用评级委员会可不受理复评要求。

第五十二条 信用评级委员会接受复评申请后,评级项目组根据受评主体提供的补充资料,对被评对象按照信用评级方法、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进行定量和定性修正,修改信用评级报告,并将修改后的信用评级报告、复评建议信用等级、复评意见补充资料等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由信用评级委员会确认复评等级。复评等级结果为最终信用等级,且复评仅限一次。

第十一章 报告制作

第五十三条 报告制作是指评级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制作评级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根据信用评级委员会意见修改完成后的评级报告,只允许进行报告格式调整和财务数据更新调整。评级结论和信用等级等观点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审定。

公司的合规人员对评级报告出具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 信用等级公布

第五十四条 信用评级结果应根据《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对外公告,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上报主管部门。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章 资料归档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组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将受评主体的原始资料、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存档备查,做到评审工作“全过程留痕”。

第五十六条 受评主体提供的原始资料要作为保密级别文件归档。对受评主体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将作为公司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第五十七条 项目档案应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归档。

第十四章 跟踪评级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组根据跟踪评级的有关规定,持续、密切关注与受评主体信用水平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受评主体相关主体传送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指定专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评级。

公司将根据受评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对被评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调查并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调整其信用等级。如受评主体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公司将根据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被评对象提供上述资料。

如发现受评主体发生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项,公司将要求受评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并就该事项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级别,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受评主体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公司做出判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