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评级业务能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回避是指因公司、评审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与评级对象存在利益冲突而不得承揽或参与该评级项目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二章 关联回避

第四条 公司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

(一)公司与受评级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三)受评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

(四)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

(五)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公司证券;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在受评对象兼职;

(七)公司为受评对象提供融资或担保;

(八)监管部门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业务承接人员必须确认不存在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关于关联回避的规定后,方能签订评级业务合同。

合规管理部负责审查评级业务合同是否存在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如果公司存在回避情形的,则公司不得受托开展该信用评级项目。

第三章 评级业务相关人员回避

第六条 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项目三审人员、项目组成员等评级业务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级过程,应当回避: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在受评对象兼职;

(四)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对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五)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

(六)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与受评对象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利益冲突审查

第七条 当个人投资、兼职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合规管理部提交相关的书面说明;当公司股权结构、投资、融资及担保情况发生变化时,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向合规管理部提交相关的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新任职或刚入职的评审委员会委员、项目组成员及业务承接人员等评级业务相关人员,综合管理部将要求其提供直系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合规管理部。

第九条 公司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项目三审人员、项目组成员在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评级项目过程中,若发现存在第六条规定的任一回避情形,则应主动向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评级部负责人说明,并由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评级部负责人决定变更人员。

第十条 公司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在评项目开展利益冲突审查工作,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审查,合规管理部负责对项目组成员和业务承接人员等评级业务相关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在评项目,公司在任何时候发现上述所述任一回避情形时,将立即中断评级行为。

第五章 举报与奖惩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员工一旦获悉相关人员可能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可通过各种形式报告。对如实举报者,公司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扣绩效分、降职、降薪等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降职、降薪、辞退等处分,同时向其追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辞退等处分,同时向其追偿公司的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主任、评级部负责人等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责任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